浩颂档案编号:(2015)鄂浩颂刑字第【050909185】号
被告人刘某(辩护人:赵化)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于2014年某月9日,将所属公司材料盗运出公司后非法占为己有;于当月16日,再次将所属公司材料盗运出公司时案发,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当月23日,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。
2015年9月,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被告人刘某职务侵占罪。
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其职务侵占行为未造成损失,系初犯,犯罪主观恶性小,请求法庭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,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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