浩颂档案编号:(2014)鄂浩颂民字第【220904201】号
原告杨某(代理人:谌康)与被告郑某于2012年相识,随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。次年,双方登记结婚。婚后,双方性格不合,经常吵架。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,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又经常发生争吵,双方婚后的感情并没有彼此加深、越来越好,反而彼此积怨、愈演愈劣。
某年月日,原告杨某委托浩颂律师处理诉讼离婚事宜。律师与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,了解案件情况后与法官沟通,通过法院主持调解,被告同意离婚,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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