浩颂档案编号:(2014)鄂浩颂民字第【220717146】号
2014年,原告彭某(代理人:谌康)驾驶三轮摩托车,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,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原告彭某受伤。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,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,彭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。
原告受伤后前往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,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。同年5月,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,原告彭某构成十级伤残,需后期治疗费2000元,伤后休息120天,伤后护理60天。鉴定费用1000元。经查明,肇事车辆属被告胡某所有,该车在被告浙商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,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和100000元。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,委托浩颂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。
接受委托后,律师分析证据,与双发当事人充分沟通。最后,双方达成调解,律师以最便捷的方式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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