浩颂档案编号:(2014)鄂浩颂民字第【220717145】号
2011年,原告余某(代理人:谌康)以未注册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,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,共计480000元。2013年,双方结算,被告某建设公司尚欠某建材公司货款30000余元。当日,该项目部经历支付货款10000元,下欠货款20000余元未予支付。后该项目部经理向原告出具欠条。至2014年底,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,被告均未支付。
现原告委托浩颂律师,帮助处理相关诉讼事宜。律师通过搜集证据,对案件进行分析,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,决定在诉讼过程中增加项目部经理为本案被告。因被告某建设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,增加项目部经理为被告有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。最后,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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