浩颂档案编号:(2014)鄂浩颂民字第【030306035】号
2012年月日,原告(代理人:谢浩)借款给被告李某70万元,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月日。双方还约定,若被告李某未能按时还款,宽限期为一个月;若被告李某再未履行还款义务,则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。后还款期限、宽限期均到,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,原告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。
此案的曲折处在于,无法联系上借款人李某。李某户籍在贵州某市,几番周折,律师查清被告人李某的财产状况。因李某主要财产在该市,律师向该地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未果,后向本市某区法院申请立案、财产保全。最后通过律师的努力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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